【外籍廠工】
製造業外勞3K五級制
依照勞動部102年3月13日發布修正案
1.申請外勞之工廠必需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特定製程行業別者,才可申請外勞。
2.99年10月1日修正生效日起,初次招募外勞人數及所聘僱外勞總人數的比例改成5級制為10%、15%、20%、25%、35%,若是在自由貿易港區最高為40%。
勞動部102年3月13日公告實施增額進用比率機制
外勞增額 進用比率(%) |
就業費增加額數 (增額每人/每月/元) |
增額後每人每月應繳就業安定費 | |
3K 製造業 | 高科技產業 | ||
5% | 3,000 | 5,000 | 5,400 |
10% | 5,000 | 7,000 | 7,400 |
15% | 7,000 | 9,000 | 9,400 |
註1:引進Extra案外勞後,且納入定期查核對象,查核比率始提高(現行定期查核違規案件,無法以Extra案處理,不得超額進用後直接轉Extra案)
註2:不得申請變更案別,以一案一求才為主(例如增額15%就安費為$9,000元,不得變更為$5,000元或3K案)
註3: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上限核計不得高於40%
國內新資投資案
1.國內新增投資案認定資格限制:
(a)投資金額項目: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及營運資金,且其中廠房及機器設備之投資金額應達1/2,並經會計師簽證。
(b)投資金額認列期間:101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2.向工業局申請認定,且以1次為限。(3年免增額外勞比例附加就業安定費)
3.申請認定期間: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
4.核配比率: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3K5級比例+Extra比例)
適用條件 | 增加外勞配額比率(%) |
1.經濟部核准或。 2.認定赴海外地區投資達兩年以上者。 3.符合新增投資案資格(新設場廠與投資金額規定) |
– |
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登記證明,投資金額符合規定: (1)自有品牌國際行銷最近兩年海外出貨佔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2)國際供應鏈最近一年重要環結前五大供應商或國際市場佔有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3)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件相關產業。 |
3+2年免繳增額就業安定費20%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關機關核准新設立研發中心或企業營運總部 | 3+2年免繳增額就業安定費15% |
台商新增投資案
1.臺商新增投資案認定資格,需符合赴海外投資達2年,且具有臺商資格之一者:
(1)投資金額:
A.高科技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含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設備須達2.5億元)。
B.其他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設備須達0.5億元)。
(2)就業人數:預估1年內創造本國勞工就業人數達100人。
2.向工業局申請認定,且以1次為限。(3年+2年免增額外勞比例附加就業安定費)
3.申請認定期間:
(1)臺商資格認定:101年11月22日至103年12月31日。
(2)投資案認定(核配外勞比率):以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函之日起3年內完成投資,並取得新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新設立廠場。
(”新設立廠場”所指為全新工廠登記證、全新機器設備、全新勞保證號)
4.核配比率: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但核配比率上限未達40%者,得以附加就業安定費7,000/人,申請至40%。
1.經濟部核准。
2.認定赴海外地區投資達兩年以上者。
3.符合新增投資案資格(新設場廠與投資金額規定)
適用條件 | 增加外勞配額比率(%) |
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登記證明,投資金額符合規定: (1)自有品牌國際行銷最近兩年海外出貨佔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2)國際供應鏈最近一年重要環結前五大供應商或國際市場佔有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3)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件相關產業。 |
3+2年免繳增額就業安定費20%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關機關核准新設立研發中心或企業營運總部 | 3+2年免繳增額就業安定費15% |
【外籍廠工薪資與費用】
【外籍廠工(外勞需負擔)】
(指定原外勞來台:第四~六年每月1,500元,轉出承接外勞服務費標準重計)
印尼辦理換發護照費用$1,100元 ~ $2,500元,依地區不同費用不同。
【引進服務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