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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金移工報報:雇主所持具有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於111年7月1日後效期屆滿,不再實施自動延長效期

因疫情受到勞動部便民方案的雇主們要注意囉!

雇主持有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111年7月1日後效期屆滿後,不再自動延期了!!!

 

勞動部因應全球COVID-19疫情趨緩,目前外國人來源國邊境管制均鬆綁,國際航空公司至外國人來源國之各航線已恢復營運,針對雇主所持具有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於111年7月1日後效期屆滿,不再實施自動延長效期。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30條規定:「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期者,招募許可失其效力。前項許可逾期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者,雇主應於許可引進屆滿之日前後3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1次為限。前項許可經核准延長者,應於核准通知所定之日起3個月內引進。」
疫情影響,為簡政便民,勞動部數次針對雇主所持具有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效期屆滿實施自動延長措施。

勞動部111年6月28日發函指出,於111年7月1日後效期屆滿,且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者,雇主仍得依雇聘法第30條規定,於許可引進效期屆滿之日(包含許可函經延長之屆滿日)前後3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延長,並以1次為限。

勞動部提醒,前項許可經核准延長者,應於核准通知所定之日起 3個月內引進。如有疑義可電洽勞動部0800-000-978專線。

 

 

資料來源: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2091476/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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